记者8月15日从四川省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获悉,该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点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 ”。 此前,四川省农科院、四川省农科院在省畜科院和四川省宣汉县试点的基础上,将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到21家科研院所和62个县市出台了10项鼓励群众离职创业、允许打工的政策。 这一政策举措非常有价值,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在全面深化科技体制和科研院所改革方面,四川农业农村再次进入深水区,走在了前列。
10项激励政策举措
改革试点范围包括四川省农科院等11家省级农业及涉农科研院所、成都市农林科学院等10家市级科研院所以及绵阳市涪城区等16个市的62个县区城市。 。 参加人员为试点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包括省级科研院所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国家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和试点县科研院所。 在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务、科技等涉农事业单位任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允许参加的科技人员(含初级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并担任领导职务)。
《方案》明确,激发科技人员活力是改革的突破口,推进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是关键。 将出台鼓励科技人员离职创业、允许科技人员兼职领取报酬、科技成果下放等10项激励政策措施。 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入比例,完善科技人员就业和职称评价政策,支持专利实施和转化,探索专利权归属改革科技成果等
创业可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各试点县、试点单位开辟创新创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同时,试点县市将加大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农业科技人员和团队利用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试点区县以个体户、合作社形式创办农业科技经济实体的,可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有利于农业科技发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 对成果转化人员或团队缴纳有偿服务费,对公益创新、转化、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团队给予奖励,并落实落户补贴、住房补贴等政策。高层次人才。
2014年底以来,四川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受到农业科技人员的普遍欢迎。 第三方评价也认为,试点调动了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科技企业的设立和管理,培育了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记者李淼)
A. 试点范围
>>>>21个科研院所:
省级农业及涉农科研院所(含改制科研院所共11个):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四川省畜牧科学院、四川省自然资源研究所、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所、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研究所、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四川省植物工程研究所、四川省粮油研究院、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四川省丝绸科学研究所、四川省白酒研究所
部分市级科研院所(10家):成都农林科学院、攀枝花农林科学院、绵阳市农业科学院、内江市农业科学院、宜宾市农业科学院、宜宾市林业科学院、乐山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科学院、南充市农业科学院、巴中南江黄羊研究所、凉山西昌农业科学研究所
>>>>62个县市:
成都市: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区、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成都天府新区
绵阳市:涪城区、攸县区、江油市、三台县、安县、盐亭县、平武县、北川县、梓潼县
德阳市:景阳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罗江县
自贡市:容县、富顺县
泸州市:叙永县纳溪区
广元市:旺苍县、苍溪县
遂宁市:蓬溪县、射洪县
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
乐山市:井研县
南充市:西充县、南方县、仪陇县
宜宾市:翠屏区、宜宾县、平山县
眉山市:彭山区、仁寿县
广安市:武胜县、邻水县
达州市:达川区、曲县、大竹县、宣汉县
巴中市:巴州区、恩阳区、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
资阳市:安岳县沿江区
B. 10大激励措施
>>>>鼓励科技人员离职创业。 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并保留基本利益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者创业。 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影响职称评审。 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科技人员休假期间和休假后的权利和义务。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由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所需费用由失业企业家及其企业共同承担。 缴费基数根据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允许科技人员有报酬兼职。 科技人员在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前提下(含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在四川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等工作。 、技术服务等经所在单位批准的成果转化活动。 以及在四川创办、主导或合资设立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的法人股权或薪酬。 兼职报酬收入不纳入职业绩效控制。
>>>> 下放科技成果的使用、处分和收益权。 试点单位、试点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不再进行审批或备案。 科技成果转让、转化所得全部由单位留存并计入单位。 预算统一管理,支配收入不上缴国库。 在勤勉尽责、不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成果转化后价值发生后续变化,免除其科学技术成果定价的决策责任。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为收入的比例。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70%以上属于成果完成者及其团队。 对完成职务发明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的奖励,纳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的基数。 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不含事业单位)的专职领导人员,以及本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的专职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成就者。取得科技成果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作如下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的,实行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实行股权奖励。
>>>>允许科技人员利用科研机构的各种平台和资源,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优先支持离岗创业机构科技人员三年内使用原单位仪器设备、场地、冠名等有形、无形资产。
>>>>完善科技人员就业和职称评定政策。 科技人员职称评审、负责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金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缴纳的税费和经费创业收入捐赠给原单位视为纵向项目资金、发明创造等。专利转化、申请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对于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创建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论文不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不做统一要求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考试,可以破格考核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所创造的科技成果,作为原单位职称评定和岗位招聘的重要依据。 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审系列,对优秀团队在总数内优先考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批准的职位。
>>>>支持专利实施和转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投资、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并获取效益。 以专利权等可以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为价款入股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科技人员兼职取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事先约定享有相应权益,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转让权和许可权。
>>>>科研院所职务发明取得知识产权后,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能使用实施的,职务发明人与单位协商后可以自行使用实施。 职务发明人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协议适当比例返还单位。
>>>>探索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允许单位与服务发明人约定服务科技成果归属。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科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个人预期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奖励的,可以对个人进行股权确认,或者如果他们就知识产权预期收入的分配份额达成一致。 财政、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对上述股权奖励予以认可,并办理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
>>>>牵头、创办、协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在以下方面享受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税收、土地租金、水电消耗等。 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日历年(含)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