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于2022年2月18日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培育科学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公众理解、接受、参与。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社会协作、开放合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精神,尊重科学原理,因地制宜建立有效的科普供给体系,营造社会氛围。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氛围。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科普事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科普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科普工作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科学技术部门。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普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制定、组织实施科普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组织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工作创新发展。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科普公益宣传,推动科普内容创作、出版和发行,督促科普公益宣传工作的开展。各类媒体开展科普工作,把科普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教育部门负责推进学校师生科普工作,将科学素质教育和科普工作绩效纳入各教育机构工作考核。

卫生部门负责将健康科普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并实施健康科普促进政策,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文化旅游行业科普资源规划和建设,组织、协调、指导文化旅游相关科普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业科普工作,促进农村人口科学素质的提高,促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应急响应、民政、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体育、气象等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普工作。

第六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科普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依法参与科普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科普事业。 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 支持、培育和促进科普产业发展。

第七条 本市应当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参加科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科普活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觉维护科普场所的公共秩序,爱护科普设施和展品。

第八条 按照国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要求,本市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在科普资源开发、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动展览等方面的协作联动。 ,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合作。 科普领域合作。

鼓励和推动科普国际合作,促进国内外科技传播工作交流,增加具有国际标准的优质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科普工作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科普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依法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科普发展方案。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上海科技馆是本市重要的综合科普场所。 定期开展科普活动,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发挥科普示范作用。

第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性报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和专题版面;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专栏或者重播科普节目; 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科普作品的出版发行; 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 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一定数量、周期的科普公益广告,及时报道重大科技成果、重要科技创新项目、杰出科技人物、重大科普活动和社会科学热点。忧虑。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者和使用者通过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科普内容。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商住楼宇等广告设施适时展示科普内容。

鼓励其他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科普宣传。

第十一条 互联网综合平台应当设立科普专区,制作、推送科普内容,提供相关科普服务,履行科普职责。

鼓励建立专业科普网络平台。 鼓励科普内容创作者通过互联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市科技部门等部门要支持引导综合互联网平台和专业科普网络平台共同建设和共享科普资源,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本市将科学素质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健全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衔接机制。

中小学应当配备科技总辅导员和必要的科技教师队伍,开设科普课程,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每年要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等场所,鼓励学生参与科普兴趣。 小组、科技竞赛、科普夏(冬)令营等科学实践和科研活动,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为学生发明创造提供条件。

鼓励中小学校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普场馆、科技学会建立合作机制,邀请科学家、工程师等科技工作者到校园开展科普活动。

本市充分发挥“科技教育特色示范校”的辐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科普事业发展,服务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培养人才。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内容,根据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开展科学启蒙教育,启蒙儿童科学意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普工作组织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动员科技工作者、教师、学校学生创作科普作品,开展科普活动。社会。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要优化科普教育,建设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在校学生成立科普社团,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创新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和业务专长,通过健康讲座、宣传栏、网络媒体等形式,开展疾病预防、健康生活等方面的知识普及,向群众宣传健康科普。民众。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技术创新和员工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科普活动,重点普及与企业生产经营、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等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各类学术机构、研究团体、行业组织等应当结合行业和专业特点,组织开展前沿科学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利用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资源,联合居民开展科普活动。 ‘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的需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通过举办科普讲座、设立科普长廊、科普宣传栏、科普活动室、社区书院等方式,推动科普示范创建,为社区居民提供知识和知识。智能科技应用技能、健康等。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各类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生态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建设科普设施,并根据境内生态空间的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组织活动。他们的管辖权。 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开展科普活动。会场内相关群体的特点和因地制宜。 重点开展防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治、急救等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民防、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部门职责,针对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开展科普活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向公众进行有效的应急科普,依法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信息,澄清不实谣言、伪科学谣言。

第二十一条 科普活动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尊重科学原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名义误导公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普内容的科学审查。 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学顾问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科学顾问。

科普作品涉及尚未形成学术共识或没有明确结论的科学结论、概念、观点和观念的,创作主体应当申报创作内容的最新研究状况。

在政府举办的公益性科普活动中,相关参与者可以依法标注单位名称、商标,但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章 科普资源建设、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开展科普资源调查,建立本地区科普资源数据库,汇总科普资源的种类、数量、内容、分布等,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科技部门要建设科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科普资源共享,提高科普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科普资源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地区科普资源建设、开发利用,根据区域特点、学科特点优化布局,促进科普资源和产业、科技进步。创新、文化教育、自然生态等特色资源综合开发。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场所、设施建设,将科普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配置科普场所、设施资源; 现有科普场地和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护和改造。

鼓励科普场馆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发展智慧服务平台,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科普场馆公共服务能力和品牌价值。

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和闲置陈旧生产设施改造为科技馆、工业博物馆、安全体验场馆、科普创意园等科普场所。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行业科普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建设的重大科学工程、大型科学装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开发相应的科普功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公众教育。社会。 科普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规定特殊限制的活动除外。 新建科技创新基地应当实行科普功能与科研功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

第二十六条 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适合科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组织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内容创作等,及时普及科普知识。项目的研究成果; 重大科研成果适合展示的,应当通过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场所向公众展示。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科普任务,并将完成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鼓励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居民(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设置向社会开放的科普设施,把科普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工作者加强科普特色产品创意设计。

第二十八条 本市促进科普旅游产业发展。

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文化旅游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组织编制文化旅游与科普融合发展工作方案,体现行业特点和区域功能特点,加强文化旅游与科普融合发展工作方案。创新科普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与科普融合发展。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科普资源,开发体验式科普创新项目,开辟优质科普旅游线路。

第二十九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等利用自身的设施、设备、实验环境等科技资源,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内容,设立公共科研机构。通过开放日、开展科普旅游项目等方式开展科普活动。

有条件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应当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社会开放图书馆、实验室、陈列室等相关科普场所或设施。

鼓励企业利用自身技术、设施和服务优势生产相关科普产品和内容,建立科普场所或网络科普平台,向公众展示科技成果,传播科技知识。

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科普基地建设。 认定的上海市科普基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开放,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与法规。 具体认定和扶持措施由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上海科技节应当动员社会各界,以科普活动为重点,展示科技创新发展成果,引领崇尚科学的社会潮流。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制定上海科技节活动方案,确定科普主题和主要科普活动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主题科普活动。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特色资源,组织开展科技节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创作图书、音像、影视作品、舞台剧等多种形式的科普内容。

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优秀科普作品评选,建立优秀科普作品项目库,加大原创优秀科普作品的宣传推广力度。

支持国内外优秀科普作品的引进、翻译和推广。

第四章 科普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扩大科普队伍规模,优化队伍结构。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普工作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建立科普队伍。

第三十四条 本市支持科普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发展,将科普人才纳入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加强高端科普人才建设。

市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科普培训体系,为科普人员提供专业培训; 建立科普人才库,推进科普理论人才和智库建设,加强科普专业人才培养和使用。

市教育部门要会同市科技部门加强科普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科普专业和开放科普课程。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鼓励高水平科技人员牵头实施科普工程,创作科普作品,普及宣传科技知识。

科技人员和其他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参加科普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科普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科普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培训和经验推广。

第三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普人员申请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当参考相关人员的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成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将科普工作绩效纳入员工日常业务考核和奖励评价指标。 有关人员开展单位安排或者认可的科普活动所取得的业绩,可视为工作业绩。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九条 本市依法保障科普场所和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扩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科普场所,优先考虑用地。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中设立科学技术普及奖,奖励取得重大科普成果、为科普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产等方式资助科普活动,促进科普服务和产品开发。

为科普事业捐赠财产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所、设施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Article 42 The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partment shall, in conjunction with relevant departments, establish a science popularization evaluation system, improve the science popularization evaluation indicator system, build a science popularization monitoring work network, regularly evaluate the scientific quality of citizens, and evaluate the operation of science popularization venues, science popularization projects and major science popularization activities. Carry out assessment and evaluation on the progress of the project. The results of science popularization assessment should be used a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formulating and adjusting science popularization plans and formulating science popularization policies.

第六章附则

Article 43 These regulations will come into effect on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