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合同应具备意思表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三个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通过言语或书面形式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合法性要求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真实性则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能够得到对方正确理解。这一原则确立了合同自由,但同时也对其合理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合同效力的变更和终止
民法典中对于合同效力的变更有明确的规定,如第七百九十四条所述,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改变合同内容。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以依照第七百九十五条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外,根据第七百九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撤回意思表示,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造成影响。
法定的免责责任
除了违约责任之外,民法典还对特定情况下的免责责任作出了规定。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本应履行义务时,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九条)。此外,根据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产品,也可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追偿权和赔偿金标准
当一方未按时履行债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该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该损失金额的赔偿金(第七百八十二条)。如果双方同意使用货币作为补偿方式,则应当以货币为基准计算。但如果没有确定货币作为补偿,则应当依照实际损失量来计算赔偿金额。
纠纷解决机制
民法人调整了纠纷解决途径,使得诉讼更加便捷高效。例如,在争议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之间就争议的事项达成协议,并将其记录下来,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审查裁决。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较小额款项,还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处理,以避免长时间且昂贵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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